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具體情況介紹的也不是很清楚。應該這樣詮釋:
1、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兩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標文件與合同在同一個內容中發生了不一致的情況。
3、分析發生不一致情況的原因。按照正常情況,應當有補充合同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書面說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寫明與何為標準。原因分析沒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為雙方當事人疏忽的原因簽訂的,當然以招標文件為準。不清楚招標文件有無關于此的說明。如果有兜底項:以正式合同為準,那么就以合同為準。
4、請提問人分析發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過錯,最后才能確定。
另外此事并不復雜,可以協商調解解決,一般不會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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