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住建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現已取消)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進行國
依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
依照《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2年第13號令)
第八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備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辦公條件;
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
第八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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